秦某1998年出生,旬邑县人,因其父亲长年在煤矿打工,回家较少,母亲照看妹妹,并负担家里农活,父母二人均对他管教不严,导致其沉迷于网络,被网络游戏所吸引。因无钱上网,秦某心生盗窃念头。
2014年6月,秦某闲逛至旬邑县赤道乡一村民家时,和他人将该村民家大门撬开,进入屋子窃得现金500元,之后,又去网吧上网。钱花完后,途经另一村庄时,又翻墙进入村民院内,在屋内窃得手机两部。同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秦某从网吧出来后,又在旬邑县一加油站于盗走现金3200元及一部手机。
事后,秦某父亲得知,于7月18日陪同儿子自动向旬邑县公安局张洪派出所投案。民警调查得知,秦某盗窃作案5起,盗窃数额699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另外,2013年10月,秦某曾因无钱上网在其亲戚家盗窃现金500元,被公安机关作出过治安处罚,后因秦某网瘾过重,初中二年级未读完就辍学步入社会。
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秦某盗窃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后,能主动属自首,依法可从轻予以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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