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学休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江苏省小学休学管理,保障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小学休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小学休学管理,保障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小学(含幼儿园)学生休学管理。
第三条 学校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休学学生进行妥善管理,保障其身心健康。
第四条 学校应当保证休学学生的学业进度,并为其安排必要的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费用。
第二章 休学申请
第五条 学生需要休学,应当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二)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三)休学原因和理由;
(四)学生在学校的表现和成绩;
(五)学校推荐的医疗机构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学校应当对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七条 休学学生的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休学管理工作,确保休学学生的生活、学习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 休学期限
第八条 休学期限一般最长为两年。
第九条 休学期限届满前,学生或者其监护人需要续学者,应当再次向所在学校提出续学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 学校应当对续学申请进行审核,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教育、管理、监督,保障其身心健康,促进其成长。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心理健康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帮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法律援助和法律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省小学休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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