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台破壁机的功率问题引起了大家的讨论,有人根据自己的喜好站队,有人则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给大家普及了电气相关知识。我本人作为法学专业,对于电气知识是一窍不通的。但是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经验告诉我,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任何案件都能找到相关判例。经过检索,还真找到了一个关于电机功率问题的案例,而且就是关于破壁机功率的案件。
我们来看一下基本案情:2017年7月22日,刘某在某电器公司处购买了一台美的破壁料理机,价格是800元。刘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动力不足,于是到美的售后服务点测试。工作人员用电流表测试该破壁料理机在空载的情况下输出功率为450W。于是2017年7月25日,刘某向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申诉,认为涉案破壁料理机的发电机标示是750W,转速是13000转/分钟,但说明书写明电机是1500W,转速是30000转/分钟,要求电器公司更换一部与说明书一致的破壁料理机。
工商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刘某认为电器公司的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200元,电器公司认为涉案破壁料理机的数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标示,同意退还全部货款,不同意赔偿200元。
2017年7月31日工商所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电器公司提供了一份自称是美的集团的书面回复,内容为:“美的破壁机说明书上标称的功率1500W,这个1500W指的是该破壁料理机的标称额定输入功率,电机上所标示的功率为750W,这个是根据中国小功率电动机标准GB12350-2009的要求必须在电动机上标注输出功率,串激电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大约是额定输入功率的50%”。但是刘某不认可,并要求退一赔三。双方调解失败。之后刘某要求找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电器公司也同意送检。但是阳江市工商局联系多家检测机构,均未能完成检测。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也没有完成检测,于是工商所不再调解,建议刘某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涉案破壁料理机的实际功率、额定功率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启动了鉴定程序。但随后刘某又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认为应由电器公司承担鉴定的举证责任,要求撤回鉴定申请。一审法院经询问电器公司,电器公司不同意申请鉴定,最终未能完成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电器公司已经提供了涉案破壁料理机的产品合格证、3C认证书、电机3C认证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销售的涉案破壁机是厂家按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存在质量问题。刘某主张电器公司销售的破壁机存在质量瑕疵,亦应提供证据证明。等于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刘某。同时鉴于电器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为解决纠纷同意收回涉案破壁机,退还800元货款给刘某。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退还破壁机,电器公司退还货款800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
本案中,由于刘某不同意鉴定,而法院又将产品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刘某,最终导致刘某败诉,但是对于额定攻率到底是不是电机功率的问题,本案并没有明确。
经过检索,我又找到了一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北京市二中院找到了相关技术文件。消费者李某从京东上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洗衣机的电机输出功率标记为280瓦,网页宣传图标记的是脱水功率400-550瓦。李某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于是起诉要求赔偿。
北京二中院认为: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2005)第7.1条规定,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其中包括,额定输入功率,单位为瓦(W)或额定电流,单位为安(A)。《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GB12350-2009)第4.1条规定,每台电动机应在其明显位置上牢固的标明电动机的额定数据和其他必要事项的铭牌。电动机的铭牌应包含下述内容:包括额定输出功率。其次,根据涉案商品电动机上铭牌显示,电动机在脱水状态下输出功率为280W;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商品宣传的脱水功率为400-550W。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涉案商品宣传的脱水功率应为在脱水状态下洗衣机的额定输入功率。根据电学基本原理,在电能损耗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家用电器的输入功率要大于电动机的输出功率。最终,北京二中院对李某的上诉请求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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