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共青团
10月21日下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制定,2006年进行了修订。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1 |
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 |
2 |
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 |
3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暴力虐待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 |
4 |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 |
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
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
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保护义务。
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创设了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查询制度。
草案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此次修订草案有哪些亮点?
草案在章目编排及章目内部结构上进行了调整,坚持增改删并举。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
亮点一:充实总则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比较全面的明确规定。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
亮点二:细化家庭监护职责
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和配合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监护制度。
亮点三:完善学校保护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保护义务。“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亮点四:充实社会保护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草案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创设了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查询制度。
亮点五:新增网络保护
草案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亮点六:强化政府保护
草案增设了“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并明确办事机构由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增加各级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的规定,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亮点七:完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要求;
二是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是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
四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
草案细化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专章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同时补充完善相关规定,以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主要包括: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细化规定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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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共青团新闻联播
编辑:邱邱 全哥
审核: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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