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族思源实验学校举行的控辍保学审查听证会现场
2019年,已上七年级的蒋某慧产生了厌学倾向,2019年9月,蒋某慧离开学校未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得知情况后,2019年11月24日,上安乡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送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责令蒋某慧的父母蒋某忠、李某丽于2019年11月26日前,将蒋某慧送回学校,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蒋某忠、李某丽未履行。
2020年6月9日,上安乡政府再次责令蒋某忠、李某丽于2020年6月13日前送蒋某慧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后者依旧未能如期履行监护人义务。
期间,琼中县教育局、学校老师等亦多次家访,收效甚微。
多次劝返无果后,上安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向蒋某忠、李某丽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送被监护人蒋某慧到校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然而蒋某忠、李某丽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上安乡政府遂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听证会现场,由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双方现场举证、质证、陈述,但未现场作出裁决。
6月23日下午,同样的一场听证会在华中师范大学琼中附属中学如期举行,不同的是换了一批旁听者,以及被申请人变换了主角——来自琼中县营根镇的王某某,其小孩也是因为厌学而辍学,更已离家出走。
在华中师范大学琼中附属中学举行的审查听证会现场
“为实现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全入学的工作目标,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控辍保学”工作将继续加强”琼中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这两场听证会,能够让家长们认识到,适龄未成年人没有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的,能够教育一批,震慑一片,感化一群。
这两起案件均未现场宣读裁定,案件结果将由屯昌法院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出裁决。
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海滨,县人民法院院长王之,屯昌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剑平、县教育局局长傅永东、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关工委、团县委、县妇联,上安乡、营根镇等乡镇领导,以及该县未到校或就学不稳定学生及学生家长等近三百人到场旁听。
敲 黑 板 !划 重 点 !
不送适龄儿童读书是违法行为!
不履行监护义务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扶贫先扶智,让每一位适龄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让每个辍学适龄儿童重返校园,使更多家庭改变现状,创造未来的幸福,成就辍学儿童人生的梦想!
原创文章,作者:清风徐来,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bnfrf.com/19982.html